10 边坡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锚杆(索)、挡土墙等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支护类型、施工缝或施工段划分若干检验批。
10.1.2 对边坡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锚杆、挡土墙等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及感观质量验收,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
10.1.3 边坡工程应进行监控量测。
10.4 边坡开挖
10.4.1 施工前应检查平面位置、标高、边坡坡率、降排水系统。
10.4.2 施工中,应检验开挖的平面尺寸、标高、坡率、水位等。
10.4.3 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的岩质边坡的坡面上宜保留炮孔痕迹,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不应小于50%。
10.4.4 边坡开挖施工应检查监测和监控系统,监测、监控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规定执行。在采用爆破施工时,应加强环境监测。
10.4.5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边坡坡率、坡底标高、坡面平整度等。
10.4.6 边坡开挖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4.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