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重复使用钢板桩)填写范例
排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重复使用钢板桩)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条文摘录】
7.1一般规定
7.1.1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7.1.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4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7.1.5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1.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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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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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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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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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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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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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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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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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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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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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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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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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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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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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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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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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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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排桩墙支护工程
7.2.1排桩墙支护结构包括灌注桩、预制桩、板桩等类型桩构成的支护结构。
7.2.2灌注桩、预制桩的检验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钢板桩均为工厂成品,新桩可按出厂标准检验,重复使用的钢板桩应符合表7.2.2-1的规定,混凝土板桩应符合表7.2.2-2的规定。
表7.2.2-1重复使用的钢板桩检验标准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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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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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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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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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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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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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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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垂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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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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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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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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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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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身弯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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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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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L为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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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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齿槽平直度及光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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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电焊渣或毛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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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1m长的桩段做通过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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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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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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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设计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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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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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排桩墙支护的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支护,每一道支撑施工应确保基坑变形在设计要求的控制范围内。
7.2.4在含水地层范围内的排桩墙支护基坑,应有确实可靠的止水措施,确保基坑施工及邻近构筑物的安全。
表7.2.2-2混凝土板桩制作标准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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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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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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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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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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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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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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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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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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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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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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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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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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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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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身弯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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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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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L为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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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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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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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层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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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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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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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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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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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截面相对两面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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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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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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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尖对桩轴线的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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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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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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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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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厚度
|
mm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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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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凹凸槽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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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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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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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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