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或混凝土支撑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钢或混凝土支撑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条文摘录】
摘录一:
7.1一般规定
7.1.1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7.1.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4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7.1.5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1.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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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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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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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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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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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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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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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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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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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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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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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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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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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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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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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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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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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二:
7.5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7.5.1支撑系统包括围囹及支撑,当支撑较长时(一般超过15m),还包括支撑下的立柱及相应的立柱桩。
7.5.2施工前应熟悉支撑系统的图纸及各种计算工况,掌握开挖及支撑设置的方式、预顶力及周围环境保护的要求。
7.5.3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开挖和支撑的程序及时间,对支撑的位置(包括立柱及立柱桩的位置)、每层开挖深度、预加顶力(如需要时)、钢围囹与围护体或支撑与围囹的密贴度应做周密检查。
7.5.4全部支撑安装结束后,仍应维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直至支撑全部拆除。
7.5.5作为永久性结构的支撑系统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
7.5.6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5.6的规定。
表7.5.6钢及混凝土支撑系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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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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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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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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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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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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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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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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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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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位置:标高
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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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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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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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
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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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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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加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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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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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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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泵读数或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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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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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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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囹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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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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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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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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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柱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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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本规范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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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本规范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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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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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柱位置:位置
平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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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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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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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
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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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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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挖超深(开槽放支撑不在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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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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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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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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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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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安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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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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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钟表估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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