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水与排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降水与排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条文摘录】
摘录一:
7.1一般规定
7.1.1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7.1.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4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7.1.5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1.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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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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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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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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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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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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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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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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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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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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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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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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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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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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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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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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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录二:
7.8降水与排水
7.8.1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7.8.2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表7.8.2为常用的降水形式。
表7.8.2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降水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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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透系数(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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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降低的水位深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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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井点
多级轻型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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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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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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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射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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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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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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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渗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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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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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配合其他形式降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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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井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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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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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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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7.8.4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7.8.5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7.8.6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7.8.6的规定。
表7.8.6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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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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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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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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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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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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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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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沟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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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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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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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测:坑内不积水,沟内排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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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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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管(点)垂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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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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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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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管时目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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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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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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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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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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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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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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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管(点)插入深度(与设计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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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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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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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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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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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滤沙砾料填灌(与计算值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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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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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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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回填料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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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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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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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a
k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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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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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度表
真空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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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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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
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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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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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0
12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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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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