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主控项目) (Ⅰ)填写范例
玻璃幕墙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主控项目) (Ⅰ)填写说明
玻璃幕墙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主控项目)
一、说明:此表作为《玻璃幕墙安装检验批报验表》的附件,在施工单位质量员自检合格后填写,报送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
二、规范要点:
第9.2.2条:玻璃幕墙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构件和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9.2.3条:玻璃幕墙的造型和立面分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9.2.4条:玻璃幕墙使用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应使用安全玻璃,玻璃的品种、规格、颜色、光学性能及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幕墙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全玻幕墙肋玻璃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
3 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明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聚硫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隐框和半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及丁基密封胶;镀膜面应在中空玻璃的第2或第3面上。
4 幕墙的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干法加工合成的夹层玻璃。点支承玻璃幕墙夹层玻璃的夹层胶片(PVB)厚度不应小于0.76mm。
5 钢化玻璃表面不得有损伤;8.0mm以下的钢化玻璃应进行引爆处理。
6 所有幕墙玻璃均应进行边缘处理。
第9.2.5条: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各种预埋件、连接件、紧固件必须安装牢固,其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9.2.6条:各种连接件、紧固件的螺栓应有防松动措施;焊接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焊接规范的规定。
第9.2.7条: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每块玻璃下端应设置两个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厚度不应小于2mm,托条外端应低于玻璃外表面2mm。
第9.2.8条:明框玻璃幕墙的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槽口与玻璃的配合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玻璃与构件不得直接接触,玻璃四周与构件凹槽底部应保持一定的空隙,每块玻璃下部应至少放置两块宽度与槽口宽度相同、长度不小于100mm的弹性定位垫块;玻璃两边嵌入量及空隙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玻璃四周橡胶条的材质、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镶嵌应平整,橡胶条长度应比边框内槽长1.5%~2.0%,橡胶条在转角处应斜面断开,并应用粘结剂粘结牢固后嵌入槽内。
第9.2.9条:高度超过4m的全玻幕墙应吊挂在主体结构上,吊夹具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与玻璃肋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填嵌严密。
第9.2.10条:点支承玻璃幕墙应采用带万向头的活动不锈钢爪,其钢爪的中心距离应大于250mm。
第9.2.11条:玻璃幕墙四周、玻璃幕墙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连接节点、各种变形缝、墙角的连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9.2.12条:玻璃幕墙应无渗漏
第9.2.13条:玻璃幕墙结构和密封胶条的打注应饱满、密实、连续、均匀、无气泡,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9.2.14条:玻璃幕墙开启的配件应齐全,应安装牢固,安装位置和开启方向、角度应正确;开启应灵活,关闭应严密。
第9.2.15条:玻璃幕墙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结构的防雷装置可靠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