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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 51351-2019

090301_配电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配电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配电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条文摘录】

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建筑节能工程配电与照明的施工质量验收。

12.1.2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12.1.3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的有关规定外、已批准的设计图纸、相关技术规定和合同约定内容的要求。

12.2 主控项目

12.2.1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进场验收时应对下列技术性能进行核查,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核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1 荧光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12.2.1-1 的规定。

12.2.1-1 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允许值

灯具出光口形式

开敞式

保护罩(玻璃或塑料)

格栅

格栅或透光罩

透明

磨砂、棱镜

荧光灯灯具

75%

65%

55%

60%

-

高强度气体

放电灯灯具

75%

-

-

60%

60%

2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应不小于表12.2.1-2 的规定。

12.2.1-2 镇流器能效限定值

标称功率(W)

18

20

22

30

32

36

40

镇流器能效因

数(BEF)

电感型

3.154

2.952

2.770

2.232

2.146

2.030

1.992

电子型

4.778

4.370

3.998

2.870

2.678

2.402

2.270

3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限值应符合表12.2.1-3 的规定。

12.2.1-3 照明设备谐波含量的限值

谐波次数n

基波频率下输入电流百分比数表示的最大允许谐波电流(%)

2

2

3

30×λ注

5

10

7

75

9

≤n≤39

11(仅有奇次谐波)

3

注:λ式电路功率因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2.2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2.2.2 的规定。

12.2.2 不同标称截面的电缆、电线每芯导体最大电阻值

标称截面(mm2)

20℃时导体最大电阻(Ω/km)圆筒导体(不镀金属)

0.5

36.0

0.75

24.5

1.0

18.1

1.5

12.1

2.5

7.41

4

4.61

6

3.08

10

1.83

16

1.15

25

0.727

35

0.524

50

0.387

70

0.268

95

0.193

120

0.153

150

0.124

185

0.0991

240

0.0754

300

0.0601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 个规格。

12.2.3 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低压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低压配电电源质量进行检测。其中:

1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 为+7%、-10%。

2 公共电网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 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 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 次)谐波含有率为2%。

3 谐波点六不应超过表12.2.3 中规定的允许值。

12.2.3 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准电压 (kV)

基准短路容量(MVA)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0.38

10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1

12

9.7

18

8.6

16

7.8

8.9

7.1

14

6.5

12

4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2%,短时不得超过4%。

检验方法:在已安装的变频和照明灯可产生谐波的用电设备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三相电能质量分析仪在变压器的低压侧测量。

检查数量:全部检测

12.2.4 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 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 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每种功能区至少检查2 处。

12.3 一般项目

12.3.1 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采用力矩扳手拧紧,制作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标准中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母线按检验批抽查10%。

12.3.2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宜品字型(三叶型) 敷设,且不得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2.3.3 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检验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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