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钢筋骨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填写范例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钢筋骨架)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填写说明
一、一般规定
5.1.1 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
群桩:20mm;
单排桩:10mm。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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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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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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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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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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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H
150+0.0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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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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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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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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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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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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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桩径或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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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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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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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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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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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 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场地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2 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6 桩身质量应进行检验。对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对混凝土预制桩及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经过核验的灌注桩,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得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5.1.7 对砂、石子、钢材、水泥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8 除本规范第5.1.5、5.1.6条规定的主控项目外,其他主控项目应全部检查,对一般项目,除已明确规定外,其他可按20%抽查,但混凝土灌注桩应全部检查。
二、主控项目、一般项目
5.4.5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5.4.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