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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 51351-2019

02060102_铝合金构件焊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铝合金构件焊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铝合金构件焊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一、检验批划分

铝合金结构焊接工程应按相应的铝合金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5.2.1  焊条、焊丝、焊剂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铝及铝合金焊条》GB/T 3669和《铝及铝合金焊丝》GB/T 10858的有关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书和烘焙记录。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有效期。

5.2.3  施工单位对首次采用的铝合金材料、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并编制焊接作业指导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及焊接作业指导书。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对接焊缝,其内部缺陷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明确要求做内部缺陷探伤检验的部位,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进行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6和《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的有关规定;

2  设计无明确要求做内部缺陷探伤检验的部位,可不进行无损检测。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5.2.5  角焊缝的焊角高度应等于或大于两焊件中较薄焊件母材厚度的70%,且不应小于3mm。T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板厚度的1/4(图 5.2.5)。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同类焊缝抽查10%,且不应少于3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焊缝量规抽查测量。

          

5.2.5焊脚尺寸

5.2.6  焊缝应与母材表面圆滑过渡,其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当存在疑义时,采用渗透探伤检查。

三、一般项目

5.2.7  对于需要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温;人或后热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通过工艺试验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预、后热施工记录和工艺试验报告。

5.2.8  铝合金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表A.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焊缝按条数抽查5%,且不应少于l条;每条检查l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

A.0.1  焊缝外观质量标准

项目

允许偏差

未焊满(指不足设计要求)

≤0.2+0.02t,且≤1.0mm,每100mm焊缝内缺陷总长≤25mm

根部收缩

≤0.2+0.02t,且≤1.0mm

咬边深度

母材t≤10mm时,且≤0.5mm;母材t≤10mm时,且≤0.8mm。连续长度≤100mm

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

板材不得超过焊缝总长度的10%;管材不得超过焊缝总长度的20%

裂纹

不允许

弧坑裂纹

不允许

电弧擦伤

不允许

焊缝接头不良

缺口深度≤0.05t,且≤0.5mm,每1000mm焊缝不应超过1处

焊瘤

不允许

未焊透

不加衬垫单面焊容许值≤0.15t,且≤1.5mm,每100mm焊缝内缺陷总长≤25mm

表面夹渣

不允许

表面气孔

不允许

    5.2.9  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A.0.2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焊缝按条数各抽查5%,但不应少于1条;每条检查1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10处。

检验方法:用焊缝量规检查。 

A.0.2  焊缝尺寸允许偏差



    5.2.10  焊成凹形的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11  焊缝感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形均匀、成型较好;

2  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较平滑;

3  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10%,且不小于三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焊缝按数量各抽查5%,总抽查处不应小于5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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