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缆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线缆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一、检验批划分
按一个设计系统或设备组别划分检验批。
二、主控项目
3.5.1 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第3.2.1条和第3.2.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合同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的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确认;
2 应对材料、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地等进行检查复核;
3 主要设备、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的检测报告。
4 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并应由生产厂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4.5.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线缆两端应有防水、耐摩擦的永久性标签,标签书写应清晰、准确;
13.2.1 桥架、管线敷设除应执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第3.2节的规定和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报警线缆连接应在端子箱或分支盒内进行,导线连接应采用可靠压接或焊接;
13.1.3 材料与设备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要设备和材料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6-2007 第2.2节的规定;
2 火灾应急广播与广播系统共用一套系统时,广播系统共用的设备应是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产品,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
3 桥架、线缆、钢管、金属软管、阻燃塑料管、防火涂料以及安装附件等应符合防火设计要求;
4 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的有关规定,对线缆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
三、一般项目
4.5.2第7款 桥架、线管内线缆间不应拧绞,线缆间不得有接头。
4.4.3 线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中表12.2.1-1的规定。
4.4.4 线管出线口与设备接线端子之间,应采用金属软管连接,金属软管长度不宜超过2m,不得将线裸露。
4.4.5 桥架内线缆应排列整齐,不得拧绞;在线缆进出桥架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垂直桥架内线缆绑扎固定点间隔不宜大于1.5m。
4.4.6 线缆穿越建筑物变形缝时应留置相适应的补偿余量。
5.2.1 线缆敷设除应执行本规范第4.4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线缆布放应自然平直,不应受外力挤压和损伤;
2 线缆布放宜留不小于0.15㎜余量;
3 从配线架引向工作区各信息端口4对对绞电缆的长度不应大于90m;
4 线缆敷设拉力及其它保护措施应符合产品厂家的施工要求;
5 线缆弯曲半径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非屏蔽4对对绞电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4倍;
2) 屏蔽4对对绞电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8倍;
3) 主干对绞电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电缆外径10倍;
4) 光缆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光缆外径10倍。
6 线缆间净距应符合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第5.1.1条的规定.
7 室内光缆桥架内敷设时宜在绑扎固定处加装垫套。
8 线缆敷设施工时,现场应安装稳固的临时线号标签,线缆上配线架、打模块前应安装永久线号标签。
9 线缆经过桥架、管线拐弯处,应保证线缆紧贴底部,且不应悬空、不受牵引力。在桥架的拐弯处应采取绑扎或其他形式固定。
10 距信息点最近的一个过线盒穿线时应宜留有不小于0.15mm的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