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工程质量的验收
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80%及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严重缺陷,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功能检测项目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B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C填写;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D填写;
(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功能检测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E填写。
6. 当人防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及使用和防护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