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资料填写范例——1.1.3 工程质量的验收

1.1.3 工程质量的验收


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80%及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严重缺陷,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功能检测项目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功能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5.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规定填写: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B填写,填写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C填写;
(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D填写;
(4)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功能检测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RFJ01-2015附录E填写。


6. 当人防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及使用和防护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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