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示例——
胶合木结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格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 】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条文摘录】
5 胶合木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主要承重构件由层板胶合木制作和安装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1.2 层板胶合木可采用分别由普通胶合木层板、目测分等或机械分等层板按规定的构件截面组坯胶合而成的普通层板胶合木、目测分等与机械分等同等组合胶合木,以及异等组合的对称与非对称组合胶合木。
5.1.3 层板胶合木构件应由经资质认证的专业加工企业加工生产。
5.1.4 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胶合木结构房屋为一个检验批;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应以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5.2 主控项目
5.2.1 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丈量。
5.2.2 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实物与证明文件对照。
5.2.3 胶合木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见证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胶缝不应开裂,原有漏胶胶缝不应发展,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最大挠度不应大于表5.2.3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一检验批同一胶合工艺、同一层板类别、树种组合、构件截面组坯的同类型构件随机抽取3根。
检验方法: 本规范附录F。
5.2.4 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及其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层板厚度不应大于R/125 (R为曲率半径)。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钢尺丈量。
5.2.5 层板胶合木构件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5%,同一构件各层板间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检查数量: 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胶合木构件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 本规范附录C
5.2.6 钢材、焊条、螺栓、螺帽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1.2.6~4.2.8 条的规定。
5.2.7 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目测、丈量。
5.3 一般项目
5.3.1 层板胶合木构造及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层板胶合木的各层木板木纹应平行于构件长度方向。各层木板在长度方向应为指接。受拉构件和受弯构件受拉区截面高度的1/10范围内同一层板上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5m.上、下层板间指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木板厚的10倍。层板宽度方向可用平接头,但上、下层板间接头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2 层板胶合木胶缝应均匀,厚度应为0.1mm~0.3mm。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厚度不得超过1mm。在构件承受平行于胶缝平面剪力的部位,漏胶长度不应大于75mm,其他部位不应大于150mm。在第3类使用环境条件下,层板宽度方向的平接头和板底开槽的槽内均应用胶填满。
3 胶合木结构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对于外观要求为c级的构件截面,可允许层板有错位(图5.3.1),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和层板错位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厚薄规(塞尺)、量器、目测。
5.3.2 胶合木构件的制作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1的规定。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角尺、钢尺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5.3.3 齿连接、螺栓连接、圆钢拉杆及焊缝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3.2、4.3.3、4.2.10和4.2.11条的规定。
5.3.4 金属节点构造、用料规格及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与其相连的各构件轴线应相交于金属接点的合力作用点,与各构件相连的连接类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3.3~4.3.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 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 目测、丈量。
5.3.5 胶合木结构安装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2的规定。
检查数量: 过程控制检验批全数,分项验收抽取总数10%复检。
检验方法: 本规范表E.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