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名称及编号 】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
【条文摘录】
摘录一:
3.0.2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 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 分检验批;
2 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 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 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 计算;
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 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 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 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 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质 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4.1.7 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 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摘录二:
4.10 隔离层
4.10.1 隔离层材料的防水、防油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2 隔离层的铺设层数(或道数)、上翻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有种植要求的地面隔离层的防根穿刺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有关规定。
4.10.3 在水泥类找平层上铺设卷材类、涂料类防水、防油渗隔离层时,其表面应坚固、洁净、干燥。铺设前,应涂刷基层处理剂。基层处理剂应采用与卷材性能相容的配套材料或采用与涂料性能相容的同类涂料的底子油。
4.10.4 当采用掺有防渗外加剂的水泥类隔离层时,其配合比、强度等级、外加剂的复合掺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5 铺设隔离层时,在管道穿过楼板面四周,防水、防油渗材料应向上铺涂,并超过套管的上口;在靠近柱、墙处,应高出面层200mm~300mm 或按设计要求的高度铺涂。阴阳角和管道穿过楼板面的根部应增加铺涂附加防水、防油渗隔离层。
4.10.6 隔离层兼作面层时,其材料不得对人体及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1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10.7 防水隔离层铺设后,应按本规范第3.0.24条的规定进行蓄水检验,并做记录。
4.10.8 隔离层施工质量检验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有关规定。
主控项目
4.10.9 隔离层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4.10.10 卷材类、涂料类隔离层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应对材料的主要物理性能指标进行复验。
检验方法: 检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 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的有关规定。
4.10.11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宽同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0.12 水泥类防水隔离层的防水等级和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防水等级检测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防水等级检测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均按本规范第3.0.19条得规定检查。
4.10.13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坡度尺检查及检查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一般项目
4.10.14 隔离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用钢尺、卡尺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0.15 隔离层与其下一层粘结牢固,不得有空鼓;防水涂层应平整、均匀,无脱皮、起壳、裂缝、鼓泡等缺陷。
检验方法: 用小锤轻击检查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10.16 隔离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 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