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3 配电照明节能工程】表C.2.3-1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090301

检验批划分原则: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批划分,也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4  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与其他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进行重复检验。

主控项目:

    1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的照明光源、镇流器、灯具、照明设备,数量在200套(个)及以下时,抽检2套(个);数量在201套(个)~2000套(个)时,抽检3套(个);当数量在2000套(个)以上时,每增加1000套(个)时应增加抽检1套(个)。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3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4  检验方法:在用电负荷满足检测条件的情况下,使用标准仪器仪表进行现场测试;对于室内插座等装置使用带负载模拟的仪表进行测试。

       检查数量:受电端全数检查,末端按本标准表3.4.3最小抽样数量抽样。

    5  检验方法: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各类典型功能区域,每类检查不少于2处。

12.2.4 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准电压

( kV)

基准短路容量

(MVA)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0.38

10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78

62

39

62

26

44

19

21

16

28

13

24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11

12

9.7

18

8.6

16

7.8

8.9

7.1

14

6.5

12

 

 

一般项目:

1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尺量检查。

       检查数量:每种规格检验不少于5次。

2  检验方法: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母线按检验批抽查10%。

3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  检验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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