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说 明
090301
检验批划分原则: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进行划分检验批;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4 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与其他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进行重复检验。
主控项目:
1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用的配电设备、电线电缆、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产品进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类型、材质、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资料和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与实物核对。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采用的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1)光源初始光效;
2)灯具镇流器能效值;
3)灯具效率;
4)照明设备谐波含量值。
检验方法:现场随机抽样送检;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材质、同类型的,按其数量500个(套)及以下时抽检2个(套),500个(套)以上时抽检3个(套);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单位工程(群体建筑),当使用同一生产厂家、同材质、同类型、同生产批次的可合并计算。
3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线、电缆进场时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检验方法:进场时抽样送检,验收时核查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
4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导体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
5 工程安装完成后应对配电系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应对配电系统电压偏差和功率因数进行检测。其中:
1)用电单位受电端电压允许偏差: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单相220V为+7%、-10%。
2)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允许偏差:对于室内照明±5%,一般用途电动机±5%、电梯电动机±7%,其它无特殊规定设备±5%。
3)10KV及以下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
4)配电系统谐波电压限值为:380V的电网标称电压,电压总谐波畸变率(THDu)为5%,奇次(1~25次)谐波含有率为4%,偶次(2~24次)谐波含有率为2%。
5)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5.5中规定的允许值。
检验方法:大型用电设备均可投入的情况下,使用标准仪器仪表进行现场测试;对于室内插座等装置使用带负载模拟的仪表进行测试。
检查数量:受电端全部检查,末端处抽测5%。
表5.5谐波电流允许值
标准电压
( 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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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短路容量
(MVA)
|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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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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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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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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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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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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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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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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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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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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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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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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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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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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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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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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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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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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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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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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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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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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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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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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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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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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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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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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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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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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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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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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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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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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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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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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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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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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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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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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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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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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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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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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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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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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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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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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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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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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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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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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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通电试运行中,应按设计要求测试并记录照明系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值。
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2)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或设计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测被检区域内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
检查数量:每种功能区检查不少于2处。
一般项目:
1 检验方法:使用力矩扳手对压接螺栓进行力矩检测。
检查数量:母线按检验批抽查10%。
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3 检验方法:在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时开启全部照明负荷,使用三相功率计检测各相负载电流、电压和功率。
检查数量:全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