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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 51351-2019

C18030802_土层锚杆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土层锚杆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土层锚杆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条文摘录】

摘录一:

7.1一般规定

7.1.1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7.1.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第4章、第5章及本章7.2、7.3、7.4、7.6、7.7的规定执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方开挖。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4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7.1.5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1.6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摘录二:

7.4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

7.4.1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施工前应熟悉地质资料、设计图纸及周围环境,降水系统应确保正常工作,必须的施工设备如挖掘机、钻机、压浆泵、搅拌机等应能正常运转。

7.4.2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分段开挖、分段支护的原则,不宜按一次挖就再行支护的方式施工。

7.4.3施工中应对锚杆或土钉位置,钻孔直径、深度及角度,锚杆或土钉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量,喷锚墙面厚度及强度、锚杆或土钉应力等进行检查。

7.4.4每段支护体施工完后,应检查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环境变化,如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7.4.5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表7.4.5的规定。

7.4.5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检查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主控项目

1

锚杆土钉长度

mm

±30

用钢尺量

2

锚杆锁定力

设计要求

现场实测

一般项目

1

锚杆或土钉位置

mm

±100

用钢尺量

2

钻孔倾斜度

度(°)

±1

测钻机倾角

3

浆体强度

设计要求

试样送检

4

注浆量

大于理论计算浆量

检查计量数据

5

土钉墙面厚度

mm

±10

用钢尺量

6

墙体强度

设计要求

试样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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