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一、填写依据
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二、检验批划分
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
如:钢筋加工,可按工作台班,同规格钢筋、同生产设备、同工艺、每班工作量为一个检验批。
三、GB50204-2015规范摘要
主控项目
5.3.1 钢筋弯折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2 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陪;
3 500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
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4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类型钢筋,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
5.3.2 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光
圆钢筋末端做180°弯钩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倍。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类型钢筋,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
5.3.3 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做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 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2 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3 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类型钢筋,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
5.3.4盘卷钢筋调直后应进行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其强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应符合表5.3.4的规定。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3个试件先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再取其中2个试件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2 重量偏差应按下式计算:
(5.3.4)
式中:△——重量偏差(%);
Wd一一3个调直钢筋试件的实际重量之和(kg);
WO——钢筋理论重量(kg),取每米理论重量(kg/m)与
3个调直钢筋试件长度之和(m)的乘积。
3 检验重量偏差时,试件切口应平滑并与长度方向垂直,其长度不应小于500mm;长度和重量的量测精度分别不应低于1mm和1g。
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调直的钢筋,可不进行本条规定的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调直钢筋.重量不大于30t为一批,每批见证抽取3个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表5.3.4盘卷钢筋调直后的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要求
钢筋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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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后伸长率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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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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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径6mm~1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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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径14mm~1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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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B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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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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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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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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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RB335, HRBF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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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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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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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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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RB400, HRBF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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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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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RB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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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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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RB500, HRBF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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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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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断后伸长率A的量测标距为5倍钢筋直径。
一般项目
5.3.5 钢筋加工的形状、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设备加工的同一类型钢筋,每工作班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
表5.3.5 钢筋加工的允许偏差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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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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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力钢筋沿长度方向的净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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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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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起钢筋的弯折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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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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箍筋外廓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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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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