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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边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T 51351-2019

C25180801_机房室内装饰装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C25180801_机房室内装饰装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范例


C25180801_机房室内装饰装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填写说明

填写说明
一、填写依据
1  《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 50606-2010。
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二、检验批划分
可按照系统、区域划分检验批。
主控项目
3.5.1  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进行质量检查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未列入的产品也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质量检测后方可使用。
2  材料及主要设备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合同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的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确认;
2)应对材料、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地等进行检查复核;
3)主要设备、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的检测报告。
3  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并应由生产厂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17.2.1  机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除应执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2008第10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防雷接地等电位排安装完毕并引入机柜线槽和管线的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装饰工程。
2  活动地板支撑架应安装牢固,并应调平。
3  活动地板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宜为200~500mm。
4  地板线缆出口应配合计算机实际位置进行定位,出口应有线缆保护措施。
11.2  吊顶
11.2.1  吊点固定件位置应按设计标高及安装位置确定。
11.2.2  吊顶吊杆和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隙与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吊杆或预设钢板,应在吊顶施工前完成。未做防锈处理的金属吊挂件应进行涂漆。
11.2.3  吊顶上空间作为回风静压箱时,其内表面应按设计做防尘处理,不得起皮和龟裂。
11.2.4  吊顶板上铺设的防火、保温、吸音材料应包封严密,板块间应无缝隙,并应固定牢靠。
11.2.5  龙骨与饰面板的安装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11.2.6  吊顶装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板面不得变色、翘曲、缺损、裂缝和腐蚀。
11.2.7  吊顶与墙面、柱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严密美观。
11.2.8  安装吊顶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上各类隐蔽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1.3  隔断墙
11.3.1  隔断墙应包括金属饰面板隔断、骨架隔断和玻璃隔断等非承重轻质隔断及实墙的工程施工。
11.3.2  隔断墙施工前应按设计划线定位。
11.3.3  隔断墙主要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不应有污垢、缺角、翘曲、起皮、裂纹、开胶、划痕、变色和明显色差等缺陷。
2  隔断玻璃表面应光滑、无波纹和气泡,边缘应平直、无缺角和裂纹。
11.3.4  轻钢龙骨架的隔断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断墙的沿地、沿顶及沿墙龙骨位置应准确,固定应牢靠。
2  竖龙骨及横向贯通龙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隔断墙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龙骨的长度应小于隔断墙的高度30mm,上下应形成15mm的膨胀缝;
2)隔断墙板应与竖龙骨平行铺设,不得沿地、沿顶龙骨固定;
3)隔断墙两面墙板接缝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安装双层墙板时,面层与基层的接缝亦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
4  隔断墙内填充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充满、密实、均匀。
11.3.5  装饰面板的非阻燃材料衬层内表面应涂覆两遍防火涂料。粘接剂应根据装饰面板性能或产品说明书要求确定。粘接剂应满涂、均匀,粘接应牢固。饰面板对缝图案应符合设计规定。
11.3.6  金属饰面板隔断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饰面板表面应无压痕、划痕、污染、变色、锈迹,界面端头应无变形。
2  隔断不到顶棚时,上端龙骨应按设计与顶棚或梁、柱固定。
3  板面应平直,接缝宽度应均匀、一致。
11.3.7  玻璃隔断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支撑材料品种、型号、规格、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光滑、无污垢和划痕,不得有机械损伤。
2  隔断不到顶棚时,上端龙骨应按设计与顶棚或梁、柱固定。
3  安装玻璃的槽口应清洁,下槽口应衬垫软性材料。玻璃之间或玻璃与扣条之间嵌缝灌注的密封胶应饱满、均匀、美观;如填塞弹性密封胶条,应牢固、严密,不得起鼓和缺漏。
4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揭去骨架材料面层保护膜。
5  竣工验收前在玻璃上应粘贴明显标志。
11.3.8  防火玻璃隔断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3.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11.3.9  隔断墙与其他墙体、柱体的交接处应填充密封防裂材料。
11.3.10  实体隔断墙的砌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抹灰及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有关规定。
11.4  地面处理
11.4.1  地面处理应包括原建筑地面处理及不安装活动地板房间的地面砖、石材、地毯等地面面层材料的铺设。
11.4.2  地面铺设宜在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与柱面的抹灰工程完成后进行。
11.4.3  潮湿地区应按设计要求铺设防潮层,并应做到均匀、平整、牢固、无缝隙。
11.4.4  地面砖、石材、地毯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有关规定。
11.4.5  在水泥地面上涂覆特殊材料时,施工环境和施工方法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11.5  活动地板
11.5.1  活动地板的铺设应在机房内其他施工及设备基座安装完成后进行。
11.5.2  铺设前应对建筑地面进行清洁处理,建筑地面应干燥、坚硬、平整、不起尘。
活动地板下空间作为送风静压箱时,应对原建筑表面进行防尘涂覆,涂覆面不得起皮和龟裂。
11.5.3  活动地板铺设前,应按设计标高及地板布置准确放线。沿墙单块地板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整块地板边长的1/4。
11.5.4  活动地板铺设时应随时调整水平;遇到障碍物或不规则墙面、柱面时应按实际尺寸切割,并应相应增加支撑部件。
11.5.5  铺设风口地板和开口地板时,需现场切割的地板,切割面应光滑、无毛刺,并应进行防火、防尘处理。
11.5.6  在原建筑地面铺设的保温材料应严密、平整,接缝处应粘接牢固。
11.5.7  在搬运、储藏、安装活动地板过程中,应注意装饰面的保护,并应保持清洁。
11.5.8  在活动地板上安装设备时,应对地板面进行防护。
11.6  内墙、顶棚及柱面的处理
11.6.1  内墙、顶棚及柱面的处理应包括表面涂覆、壁纸及织物粘贴、装饰板材安装、墙面砖或石材等材料的铺贴。
11.6.2  新建或改建工程中的抹灰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有关规定。
11.6.3  表面涂覆、壁纸或织物粘贴、墙面砖或石材等材料的铺贴应在墙面隐蔽工程完成后、吊顶板安装及活动地板铺设之前进行。表面涂覆、壁纸或织物粘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的有关规定。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有关规定。
11.6.4  金属饰面板安装应牢固、垂直、稳定,与墙面、柱面应保留50mm以上的间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3.6条的规定。
11.6.5  其他饰面板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11.3.5条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有关规定。
11.7  门窗及其他
11.7.1  门窗及其他施工应包括门窗、门窗套、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制作与安装。
11.1.2  安装门窗前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1  门窗的品种、规格、功能、尺寸、开启方向、平整度、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应齐全。
2  门窗洞口位置、尺寸及安装面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11.7.3  门窗的运输、存放、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应采取防潮措施,不得碰伤、玷污和暴晒。
2  塑钢门窗安装、存放环境温度应低于50℃;存放处应远离热源;环境温度低于0℃时,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h。
3  铝合金、塑钢、不锈钢门窗的保护贴膜在验收前不得损坏;在运输或存放铝合金、塑钢、不锈钢门窗时应竖直、稳定排放,并应用软质材料相隔。
4  钢质防火门安装前不应拆除包装,并应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场所,不得磨损和锈蚀。
11.7.4  门窗安装应平整、牢固、开闭自如、推拉灵活、接缝严密。
11.7.5  玻璃安装应按本规范第11.3.7条执行。
11.7.6  门窗框与洞口的间隙应填充弹性材料,并应用密封胶密封。
11.7.7  门窗安装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GB50210的有关规定。
11.7.8  门窗套、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制作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有关规定。其表面应光洁、平整、色泽一致、线条顺直、接缝严密,不得有裂缝、翘曲和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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