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1 锅炉火焰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焰应在炉膛中央燃烧,不应直接烧烤炉墙及炉拱。
2. 烘炉时间一般不少于4d,升温应缓慢,后期烟温不应高于160℃,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3. 链条炉排在烘炉过程中应定期转动。
4. 烘炉的中、后期应根据锅炉水水质情况排污。检验方法:计时测温、操作观察检查。
13.5.2烘炉结束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炉墙经烘烤后没有变形、裂纹及塌落现象。
2. 炉墙砌筑砂浆含水率达到7%以下。检验方法:测试及观察检查。
13.5.3 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 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检验方法:检查烘炉、煮炉及试运行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