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园林工程施工物资资料管理规划与流程 1. 工程物资管理一般规定 (1) 工程物资(包括主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质量必须合格,并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或检验/实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报告等),进口物资还应有进口商检证明文件 (2) 质量证明文件的抄件(复印件)应保留原件所有内容,并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应有抄件人、抄件(复印)单位的签字和盖章 (3) 不合格物资不准使用。设计结构安全的材料需代换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并符合有关规定,经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4) 凡使用无国家 、行业、地方标准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均应由具有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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