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
第7.4.1 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 100 盘且不超过 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 100 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 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 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试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