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原文如下:
1.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大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划分为若干个出厂检验批量,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2.对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的钢筋,当一次进场的数量小于或等于该产品的出厂检验批量时,应作为一个检验批量,然后按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执行;
3.对不同进场时间的同批钢筋,当确有可靠依据时,可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
本条的检验方法中,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是对产品质量的证明资料,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当用户有特殊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检验数据。有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可以合并。进场复验报告是进场抽样检验的结果,并作为材料能否在工程中应用的判断依据。
根据规范第3条规定可知,当两次进场的钢筋累计数量不大于一个检验批(60T)时,如果可以证明它们属于同一批钢筋时,可以按一次进场的钢筋处理。所以根据你说的情况,如果累计数量不大于60吨,就可以按一个检验批报检(送检一次),如果大于了60吨,即使是同一天进场的,也需要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验批送样。
规定中没有天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