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管安〔2014〕147号
关于在建筑工地设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有关开发、建设、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促进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现对我市建筑工地现场设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其尺寸应与“五牌一图”相当。公示牌应当标明施工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单位名称,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扬尘污染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以及扬尘污染举报电话:0552-2042437。
二、公示牌上还须明确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档底边应当封闭并设置防溢沉淀井,不得有泥浆外漏。
2、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实施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必须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3、施工现场内道路、加工区必须实施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裸露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绿化措施。
4、施工现场要设置洒水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
5、施工现场土方开挖后应尽快完成回填,不能及时回填的场地,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砂石等散体材料集中堆放并覆盖。
6、渣土等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清运,严禁高处抛洒。需要运输、处理的,按照市、县(区)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7、外脚手架应当设置悬挂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
8、施工现场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9、施工现场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混凝土和砂浆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10、运进或运出工地的土方、砂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采取封闭运输。
11、根据《安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Ⅲ级(黄色)预警以上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机械拆除、道路路面鼓风机吹灰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
三、该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新开工的施工项目必须设立建筑工地建筑扬尘防治公示牌,目前处在主体施工阶段的施工项目须补设。我局将加大对建筑工地建筑扬尘防治公示牌设立情况的检查力度,对于不设立公示牌或公示牌内容不齐全的,我局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