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 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管道堵塞2个月;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卫生洁具1年;
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