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1 结构实体检验
10. 1. 1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进行结构实
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
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检验其他
项目。
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
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
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
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1 0 . 1 . 2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分别检验,检验
方法宜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方法;当未取得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
或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时. 可采用回弹-取芯法进行
检验。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0 的规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
附录0 的规定。
混凝土强度检验时的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
达到6 0 0 1 ^ 3 时所对应的龄期,且不应小于14丄日平均温度
为0 1 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冬期施工时,等效养护龄期计算时温度可取结构构件实际养
护温度,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条件,按照同条件养护试
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4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由监
理、施工等各方共同确定。
10. 1. 3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2 的规定。
10. 1. 4 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检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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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1 . 5 结构实体检验中,当混凝土强度或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结果不满足要求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