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
一般来说,开工日期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
(一)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即为《中标通知书》、《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点。如果《中标通知书》、《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点不一致,《建筑施工合同》约定应开工日期应视为对《中标通知书》约定开工日期的变更。《建筑施工合同》的协议中或是合同通用条款的开工日期约定不一致,则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对组成合同的文件解释顺序确定,以解释顺序在前的文件记载的时间点为准。
(二)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施工许可证制度属于《建筑法》对于开工的程序性规定,是建设工程行政管理的需要,《建筑法》对于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审批程序、施工中中止中断情况进行了规定。获得施工许可证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实质要件是工程资金到位、工程用地手续、规划许可证已经获得批准。获得施工许可证只是表明工程可以开工了。
同时《建筑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只是表明该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的法律条件,享有开工的权利。建设单位可以在取得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施工。所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一般早于实际开工日期。因此,在建设单位获得施工许可证后,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施工。
同时,根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也就是说,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不会必然导致工程停工。如果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要求工期顺延及经济补偿,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没有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该工程工期仍应按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实际开工日按合同约定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