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是对已经完成的工程结构物的质量与数量的证明文件之一。填写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所以工程名称、桩号、部位必须填写清楚,必要时还要注明数量(如锚杆、管道等)、材质或施工设计图的编号等,以便计量时予以核对。
2、使用简称要规范、大众化,所有内容应能使别人看懂。
3、计量单位、数字修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对于外观存在问题的也要详细记录其中,以供质量评定时使用。对于外观的鉴定建议最好应由3人以上共同进行,以达到客观、公正。
5、必要的附件也应齐全,证明检查项目如混凝土(砂浆)、地基承载力等的数据来源的试验资料;
6、证明《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已符合规定的试验资料及有关记录,如桥梁伸缩缝的混凝土强度、隧道衬砌的混凝土抗渗等试验资料;基本要求各项检查的记录。
7、证明规定的检查项目没有,而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应作的试验或检查项目,如路面工程的含灰量、油石比、集料级配等试验资料及检查记录。
8、现场参加质量检验的检测、检查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及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上标明的人员的签名(必须是手写的)应齐全,人员均应是经过业主在招投标时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施工及监理单位或有关质量监督单位的人员。
9、若经检测出现不合格情况时,由监理工程师在该份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的结论栏予以判定,并提出整改的意见。资料应归入档案,待整改完成后再对照原检测项目重新进行现场质量检验,填写新的《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具体要求同上,并在结论栏注明该《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为整改后的检验结果,附在原不合格的资料一起归档,作为整改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