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材料采购供应、施工工艺改变等原因,建筑工程施工中可能需要改变节能设计。为了避免这些改变影响节能效果,规范对涉及节能的设计变更严格加以限制。要求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这样规定有三层含义:第一,任何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均须在施工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第二,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不应降低建筑节能效果;第三,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还应报原节能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节能设计变更应首先由设计单位计算校核,并报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文件,并按变更后的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根据目前国家规定,该设计变更须由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签署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