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附录C中第C.0.1中第4条明确了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有朋友就有疑问了,是不是我同一个强度等级的同条件试块少于3组就不能评定了?
规范要求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
“不应”我们可以理解为强制性的要求,低于3组试块也就没有评定的必要了,如果我们同一个强度的混凝土浇筑量不多,那我们可以在浇筑过程中多次取样,至少留置3组试块进行强度试验及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