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出了很多通用规范,例如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等等。在这些通用规范中呢,都对很多专业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废除,但是在通用规范中又没有对这些废除的条文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很多朋友不知道涉及到这些废除的条文验收内容时该怎么做资料。
在通用规范中明确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为后续的专业规范会对废除的条文重新修订,在新规范出来之前我们还是可以参考原规范的要求来做资料,但是填写的验收结果不能低于原专业验收规范中的要求。
如果专业验收规范和通用规范要求不一致怎么办?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