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计交底记录
1.设计交底应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负责设计交底,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2.参加设计交底各方代表应签字齐全。
3.参加交底各单位应分别加盖单位公章。
二、图纸会审记录
1.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一般按专业会审。
2.参加图纸会审各方代表应签字齐全,日期、地点填写清楚。
3.图纸会审记录可由施工方整理。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分别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程洽商记录
1.工程洽商记录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及提出施工合理化建议等原因,对设计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而办理的洽商记载。
2.工程洽商变更内容不能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降低节能效果。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均可提出洽商要求,施工单位负责洽商的记载。
4.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专业分别填写。
5.工程洽商记录应由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6.设计单位如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办理签认,应办理委托手续。
7.分包工程的有关工程洽商记录,应通过工程总承包单位办理。
以上内容选自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2024修订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