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 全国各地建筑工地延期复工时间!

没事聊聊 2020/2/5 11:00:03 浏览量:47177


北京:建筑工地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北京市住建委副主任赵英杰在今日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早于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复工,涉及国家级、市级重大工程和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以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应按工作方案复工,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云南:企业不早于2月9日前复工

 

29日,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要求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学校2月17日之后开学。

 

福建: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9日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省内企业已开工的继续稳产,减少工人流动。除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外,其他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农历正月十六,星期日)24时前复工。

 

上海: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时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广东: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时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长沙市住建局:新建项目不得在2月8日24时前开复工

 

据红网报道,1月28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防疫期间全市施工工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长沙市新建项目和节前停工的在建项目不得在2月8日(正月十五)晚24时前开工、复工;未制定方案、未落实消毒措施、未准备防疫物资、未按程序审查报备的建设工地一律不准开工复工;做好该疑似病人密切接触人员的排查工作,一旦发现异常应当通知当地卫健部门做好隔离工作,确保疾病不扩大传播;对未落实人员防疫管理工作、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建设工地,一律从严从重处理等。

 

浙江: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时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相关新闻:宁波市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

 

宁波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延迟工地复工。宁波市各类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相关务工人员在复工前不提前返回工地;原春节期间持续施工工地应暂缓施工,并妥善做好现有务工人员的安置工作;因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项目,若需在此之前复工或新开工,应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江苏: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28日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重庆: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时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28日发出通知,规定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天津:在建建筑工地一律推迟开复工时间特殊除外

 

按照市委、市政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要把疫情防控摆在首位,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在建筑工地传播,本市在建建筑工地,除因施工安全需要不能停工的和涉及疫情防控必需、抢险、抢修项目以外,按照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预案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一律推迟开复工时间。具体开复工的时间,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市统一部署安排,另行通知。

 

吉林:复工不早于2月2日24时

 

1月27日,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通知,延迟全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全省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2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河南:复工日期推迟至2月9日以后

 

1月31日,河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场新闻发布会在郑州召开。会上宣布,河南按照国务院部署,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省内企业复工期限推迟到2月9日以后。省内中小学、幼儿园开学时间推迟至2月17日以后,大专院校开学日期按照教育部通知统一部署。

 

河北: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供暖、通信、公共交通、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消杀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内蒙古: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

 

黑龙江: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

 

日前,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全省企业复工复业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类企业复工复业时间不早于2月9日。

 

贵州: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和有关规定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复产。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山东: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湖北: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

 

湖北省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期,经省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全省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13日24时;各类学校延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确定。

 

江西: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江西省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各类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人员流动。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安徽:复工不早于2月9日24时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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