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自行验收指南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2018年7月26日 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自行验收指南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要求,建设单位为所移交工程档案的主体责任者,对工程档案的齐全性、完整性、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和《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 440100/T 153-2012)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明确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及编制要求,及时汇总建设工程各环节的文件材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要求的工程档案(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1)。基本工作要点如下: 一、建设工程档案自行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经完成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专业验收; (二)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程档案进行收集汇总,按《建设工程档案编制规范》(DBJ 440100/T 153—2012)要求整理完毕,并已形成与纸质档案目录相一致的电子目录; (三)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完成工程档案自查,并签署书面意见。 二、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自行验收。 三、建设工程档案自行验...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