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11]6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我部会同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对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进行了修订,完成了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经水利部审查,现予批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条文,同时兼顾了提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本《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以黑体字标志,并适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本《强制性条文》由水利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