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内容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自然资源部,不再保留城乡规划司,相应核减行政编制20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名(含1名总规划师)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相应核减行政编制2名。
三、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调整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内设机构15个,机关行政编制399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7名。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6月30日完成消防职责移交
2019年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要求,印发《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明确要求: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应急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和《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要求,切实做好消防救援机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承接的范围为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119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二、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承接期,各地应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移交承接工作。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已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承接机构的地方,由承接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派员协助;未明确承接机构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受理并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移交完成后,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等信息。
五、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时,要按照中央要求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移交经费管理职能、及时足额划转各类资金,以及预算调剂、划转等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和科技司 张晓军
010-58933815
010-58933437(兼传真)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 刘激扬
010-8393268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19年3月2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各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人民政府。
消防职责移交后如何审批?
2019年3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明确要求: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