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检验的规定

Ivan 2014/8/28 8:58:26 浏览量:4032

5.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条文解读】

     本条属于新增条文。从原则上讲,施工资料必须整齐完整,这是各环节质量验收的必要条件,正常情况下不允许施工资料的任意缺失。但资料缺失的问题不能完全避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施工单位因为经验不足、管理不善,导致施工资料丢失或必要的试验少做、漏做;二是一些工程项目因故停工一段时间,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导致施工资料缺失。这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工程正常的竣工验收。

     资料缺失一般不能原样恢复,而资料不全又不能正常验收,为解决这一矛盾,标准规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检测类标准的要求对资料缺失的项目进行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需要明确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检验报告可用于各环节验收。目前全国各地对类似工程已按本条规定的原则操作,《统一标准》修订中予以明确。

     标准修订期间,来自施工单位的编委提出某些项目由于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可能会产生经济纠纷,施工单位以施工资料为砝码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设置本条将降低施工资料的作用,经编制组集体讨论认为本条还是有存在必要的,最后决定保留本条。同时希望施工单位变换方式,通过合同条款解决工程款支付纠纷,必要时可以向司法仲裁机构起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条规定适用于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对于建设手续不全,违章建筑,小产权房等工程不能利用本条规定完成工程验收。该类建筑在浙江,广东等地区存量较大,无法全部拆除,也不可能全部合法法,前些年一些地方出台了处理该类建筑物的《操作指南》,要求通过检测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性,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加固达到安全要求,通过补缴土地出让费用等方式办理产权证。近期国家政策对类似的违章建筑态度比较鲜明,要求各省市区别情况,制定政策进行清理整治。对一些允许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可以参考本条的原则制定相关的法规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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