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专项施工方案相关的法律责任!

逗逗567 2020/7/28 11:08:08 浏览量:2192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中第六章 法律责任中指出:

第三十 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综上所述,发生以下4种情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

1.没方案,没审批

2.不进行专家论证。

3.论证后不修改,论证没通过不及时组织论证。

4.不按照方案施工。

售前客服

售后客服

咨询电话

0571-56665700

意见反馈

关注有礼

扫码关注公众号 资料千货免费获取

关闭

打开微信扫一扫

点击右上角分享到朋友圈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