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实际的状况,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和系统;
2)工程资料应使用原件,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
3)工程资料应保证字迹清晰,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签字必须使用档案规定用笔。计算机形成的工程资料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方式;
4)施工图的变更、洽商绘图应符合技术要求。凡采用施工蓝图改绘竣工图的,必须使用反差明显的蓝图,竣工图图面应整洁;
5)工程档案的填写和编制应符合档案微缩管理和计算机输入的要求;
6)编制报送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缩微制品,必须依据国家微缩标准进行制作,主要技术指标(解像力、密度、海波残留量等)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保证质量,以适应长期安全保管;
7)工程资料的照片(含底片)及声像档案应图像清晰,声音清楚,文字说明或内容应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