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抽检数量应符合的规定如下:
柱下承台桩:柱下三桩或三桩以下的承台抽检桩数不得少于 1 根。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等的灌注桩: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30%,且不得少于 20 根。
其他桩基工程: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20%,且不得少于 10 根。
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对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应在上述两款规定的抽检桩数范围内,选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对部分受检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
特殊情况的桩:地下水位以上且终孔后桩端持力层已通过核验的人工挖孔桩,以及单节混凝土预制桩,抽检数量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不应少于 10 根。
特定条件下增加抽检数量:当符合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施工工艺不同的桩等情况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应适当增加抽检数量。
此外,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出台更具体的规定,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规定:
混凝土灌注桩:应全数预埋声测管并按 100% 比例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对端承型混凝土灌注桩,还应全数预埋钻芯管并按 100% 比例采用钻芯法对桩底沉渣和桩端持力层进行检测。
混凝土预应力管桩:采用高应变法同时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0%,且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时不应少于 20 根,乙级时不应少于 15 根,丙级时不应少于 10 根。土方开挖至基底标高后,采用低应变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20%,且每个柱下承台桩身完整性检测桩数不应少于 1 根(低应变法和高应变法合计)。
用于支护的混凝土灌注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20%,且不得少于 10 根,检测方法中至少应采用钻芯法补充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2%,且不得少于 3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