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

Ivan 2014/8/28 8:52:29 浏览量:3879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强制性条文)

【条文解读】

     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的规定,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竣工验收通过后,工程将投入使用,将与使用者的人身健康或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因此工程建设的参与单位应对竣工验收给予足够的重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考虑到施工单位对工程付有直接生产责任,而施工项目部不是法人单位,故要求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也应参加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自行检验,监理单位已预验收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个单位工程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的附件。

     2001版标准6.0.6条规定:“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本次标准修订取消了该条规定,如果各方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首先由参与验收的各方自行协商解决,主管部门也可以参与调节,本标准不做规定。如果争议比较大,影响工程验收,可以由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争议问题进行鉴定,也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到仲裁委、人民法院等部门起诉,由司法部门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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