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Ivan 2014/8/28 8:54:00 浏览量:3040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条文解读

     本条是新增条款。1、2款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对于同一项目中不同单位工程,进场材料,设备及现场加工制品,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适当减少抽验试验数量,以降低工程成本。考虑到这些材料、设备属于同一批次或按相同工艺加工,质量性能基本一致,按单位工程取样、送检试验必要性不大。但对调整试样的方式必须予以控制,避免随意,条文中设定前提要求,首先应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本条只给出允许调整的条件,至于如何让调整,试验频次降低多少,应由专业验收规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次,调整的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本条1、2款应用的对象为采购的产品及现场加工制作的制品,不包括需要施工安装的项目,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仍需要按照单位工程的要求进行检验,不能调整抽样数量,因为这些项目的质量与施工操作有关,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不但与浇筑混凝土的配合比有关,还与振捣、养护等施工因素有关,单位工程之间可能会存在差异。

     根据目前的验收要求,存在同一个验收项目的验收记录、试验报告等资料在不同位置存档的情况,以门窗工程为例,装修工程验收时需要对外窗进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性的三性试验,节能工程验收时,需要提供外窗气密性试验报告,因此根据本条要求,不同专业验收时,可以不用重复进行试验,同一份外窗气密性试验报告可分别用于装修工程、节能工程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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