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新增条文)
【条文说明】
本条是新增条款。本条设置的目的是为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验收,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合格判定指标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
事实上,目前国内很多大型工程对于特殊项目已按这种方式进行验收,例如08奥运场馆、央视新址,上海世博会等工程对采用新技术的项目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并根据会议纪要制定专项验收要求,取得良好的效果。本条对这种方式予以认可,并向类似的项目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