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8年2月7日,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一标段(以下简称“TJ1标段”)湖涌站至绿岛湖站盾构区间右线工地突发透水,引发隧道及路面坍塌,造成11人死亡、1人失踪、8人受伤。
湖涌站~绿岛湖站区间隧道位置平面图
地面塌陷区
2018年2月7日晚事发前,右线盾构机完成905环掘进后,位于隧道底埋深约30.5米的淤泥质粉土、粉砂、中砂交界处且具有承压水的复杂地质环境中,在进行管片拼装作业时,突遇土仓压力上升,盾尾下沉,盾尾间隙变大,盾尾透水涌砂。经现场施工人员抢险堵漏未果,透水涌砂继续扩大,下部砂层被掏空,使盾构机和成型管片结构向下位移、变形。
隧道结构破坏后,巨量泥沙突然涌入隧道,猛烈冲断了盾构机后配套台车连接件,使盾构机台车在泥沙流的裹挟下突然被冲出700余米,并在隧道有限空间内引发了迅猛的冲击气浪,隧道内正在向外逃生的部分人员被撞击、挤压、掩埋,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905环土压力异常升高曲线
地面塌陷区航拍
事故发生时,隧道内共有39人,其中:晚班当班人员17人、白班当班工长1人、参与抢险人员12人、另有9人正在进入隧道查看、协助抢险途中。事发后,19人自行逃生,企业自救7人。
事故原因
事故主要原因是盾尾密封承压性能下降遭遇特殊地质环境等因素叠加,引发隧道透水坍塌。
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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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事故发生段存在深厚富水粉砂层且临近强透水的中粗砂层,地下水具有承压性,盾构机穿越该地段时发生透水涌砂涌泥坍塌的风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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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盾尾密封装置在使用过程密封性能下降,盾尾密封被外部水土压力击穿,产生透水涌砂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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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涌泥涌砂严重情况下在隧道内继续进行抢险作业,撤离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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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隧道结构破坏后,大量泥砂迅猛涌入隧道,在狭窄空间范围内形成强烈泥砂流和气浪向洞口方向冲击,导致部分人员逃生失败,造成了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广东省佛山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事故处罚建议
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安全总监、三公司法人、总经理在内的32名责任人被处理。
一2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1、刘子一,项目部盾构分部总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取保候审。
2、聂立异,盾构分部工程部负责人兼土建副总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3月8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取保候审。
二 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问责处理人员 29人
1、涉事央企相关人员,16人
1)陈春雷,项目部经理,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刘敏,项目部党总支书记,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兼后勤保障组组长,与项目部经理共同负责安全生产。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3)陈君平,项目部执行经理,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兼事故抢救组组长,与项目部经理共同负责安全生产。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4)马超,项目部总工程师,应急救援指挥部抢救组副组长,负责项目技术管理、应急救援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5)贺丽生,项目部安全总监,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6)施志勇,二航局副总经理,分管生产管理部、安全管理部,联系中交二航局装备分公司。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7)胡冬勇,二航局安全总监。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8)严小卫,三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9)施瑾伟,三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行政全面工作,与公司董事长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0)司银先,三公司安全总监(时任三公司安全监督部部长),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1)李明,装备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12)鞠义成,装备分公司副经理,分管盾构分部。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3)喻培峰,装备分公司副经理兼安全总监,分管设备物资部、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监督部。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4)王军伟,项目部盾构分部安全总监。建议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5)汪盼,项目部盾构分部 98#盾构机司机,负责盾构掘进作业。建议中交二航局给予解聘合同开除处理。
16)梅继安,中交佛投公司执行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涉事地方企业相关人员,2人
1)吕征舟,广州轨道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TJ1 标段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和组织项目监理工作。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黄平,佛山铁投公司副总经理,佛山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一期工程特许权项目监管工作小组组长。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相关部门公职人员,11人
1)赵海,佛山市副市长(兼任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分管交通运输、国土规划、环保等工作。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2)梁柱华,佛山市禅城区委常委,负责协调禅城区区域内轨道交通建设工作。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3)曾阳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李烈佩,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分管轨道建设管理科。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杨飞跃,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科科长(2013年10月至2017年12月担任轨道建设管理科科长)。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楼国权,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副科长(原市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质量监督、施工安全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其余5名基层公职人员,均受到相应处分。
另有1人,唐军,系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建设管理科科员,TJ1 标段《建筑施工许可证》的承办人。在事故调查中收到群众举报其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待核查后由佛山市纪委一并处理。
事故的主要教训
事故暴露出6个方面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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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参建各方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真正把安全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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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参建各方对复杂地质条件下的地铁盾构施工安全风险意识淡薄、措施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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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风险处置不科学,现场指挥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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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项目部对盾构分部安全管理体制不顺,统一管理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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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城市轨道交通盾构施工技术标准、规程和管理规定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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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是职能部门安全监管缺乏行业针对性。
“2·7”透水坍塌重大事故结案事项落实情况